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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受到弟弟以电话、短信、在楼下叫骂、上单位打人、持刀上门打砸、要收拾我们的孩子等多种威胁,致使我们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无奈之下按他的要求签下协议。后来我们起诉撤销违背意愿的协议。一审法院说签字的当时没有人拿刀逼着,是我们自己签的,之前的胁迫存在,但“不足以”导致我们签字,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以不能提供新证据为由,维持原判。请问:签字前的一系列威胁行为构成胁迫吗?难道拿刀捅伤、捅死人才足以吗?二审判决败诉后我们不服该怎么办?

其他 2012-10-13 22: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再审,但没有意义。
  • 你好:目前我国法定的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二审败诉后,你们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建议聘请律师办理。 本回复谢绝复制,请同仁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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