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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3月30日花了26.5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至今没有住过。由于各种原因当时我没有过户,所以中介方在合同里注明了在2012年9月12日之前必须过户,甲方必须配合签字过户,但是我在一年半多时间里找个无数次办理过户手续,至今没办好。原因是:“居委会以前与修房的开发商有纠纷,说这套房是属于居委会的,所以居委会不开房屋坐落证,造成办不到过户手续”。这事应该甲方去与居委会弄好与我买房人没有关系。甲方已经在规定期限内违约了。现在我已经向甲方提出退房一事,要求甲方退还我所付的全部房款。但是甲方至今没有退还给我。我想咨询律师:1.我现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2.在起诉之前是否要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3.解除合同之后要等多久才可以办理此事?

其他 2012-10-17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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