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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企业普通职工,于1988年单位出资到大学培训,1991年回企业上班至今,现在我提出辞职,单位提出1,不给予补偿;2,返还培训费,请问;劳动法是否有一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满10年以上者无须赔偿培训费。

离婚 2012-10-18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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