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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0年代进的江津服装三厂,是集体企业,属二轻局主管.工厂在83年由于要扩大生产,急需资金,就要每个工人都入股,入股时厂长对工人们讲,你们要爱厂如家,要替厂里分忧,现在收你们的股金,今后厂里有钱了,会分红给你们的.在83年12月到84年8月厂方不管工人同不同意,就在工资里每人扣去了50元的股金.之后有工人问及分红之事,厂方以各种借口,从未分过红给工人.在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由于厂方的原因,工人无事可做,无班可上,为了生活,多数工人忍痛离开了自己心爱的工厂,自谋出路.离开的时候工人要厂方退还股金和这麽多年的红利.厂方既不退股金更说不分红.那个时候厂方就像以前的太上皇一样工人拿他们没办法!现在工厂要解体,变卖机器,厂房,请问;现在我们能否找他们要回我们的股金吗? 我们去找厂方交涉退还股金和分红之事,厂方拿出一份83年7月二轻局出台的文件,说我们那个叫集资股既不能分红还不退还股金!有这样的说法吗?我们现在手里的股金条子上面明明白白写的股金而不是集资!二轻局出的文件厂方既没对工人宣读又没有和工人签定集资条约,这样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在法律能够成立吗?

诉讼 2008-05-11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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