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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做钢构工程的小工头,带着十几位农民兄弟在北京打工。 在2009年7月16日晚,我手下的工人朱某未经充许鞋去给夜班的工人送饭(当时朱某已下班,并未值夜班),他在车间不慎被一钢梁砸中小腿,造成骨折,(当时他也是违反要求穿着拖鞋去的车间);事发后,我立刻送朱某入院治疗,腿部植入一钢钉,到目前为止已基本痊愈,符合出院要求,这期间包括医药费、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共为朱某花费三万余元。 可目前办出院手续时,朱某家人又另外索要误工费五万元,说这是朱某以后一个阶段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请问律师,这五万元钱我应该出吗? 令:由于我们都是农民工在京打工,所以,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礼 谢谢!

调解 2009-08-26 1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前去为工人送饭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其职责;如果不是,你们之间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你均不需承担责任;另其要求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 赔偿实际损失。
  • 你哪里人?方便的话和我电话或当面抓紧联系,目前不管用人单位或个体雇佣关系签不签合同均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对方打工伤认定官司你肯定要予以赔偿而且这个方法是陪不小数目的钱的,只是时间长弯路多罢了。
  • 属于雇佣关系,如果不是履行职责受伤,你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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