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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于1991年5月至1995年1月承办的一起“诈骗”案,除了所谓的“指控材料”外,没有任何证据。屈于上级压力,和规避国家赔偿法,该局1994年12月31日填写《取保候审证书》,1995年1月5日将某人以“口头”释放,不给任何释放手续。某人不服,拒绝出狱。预审股长和局长答复“3--6个月给正式结论”。然而公安局一再食言失信,时过15年以后才出具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单位指控罪名。该案现已办结。”的证明。即便这不是“无罪释放”的证明,公安局也不交给当事者本人,而是交给劳动局,并特别安排劳动局“只能入档案,办退休,不要交给本人”。我想请教诸位律师:事关当事人的证明,却不交给当事人。法律上有这种特殊规定吗?我们都知道,判决、处罚、决定、告知、答复之类的正式文件,都要交给当事者本人的。谢谢。

国家赔偿 2009-08-29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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