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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共有,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可房屋婚后加名行为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予行为,并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在离婚判决中法院却以考虑出资情况为名,只判给女方1/4的房产。请问赠予行为有什么法律条文保障吗?这样判决算不算否决了赠予的合法性?是否合法?

离婚 2012-10-22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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