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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协 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甲乙双方协议结果,现对涟水县长青路 大自然地板专卖店出租转让一事,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租赁期限: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共三年。 二, 租金:年租金肆万元整,转让费壹拾壹万元整(含装修补偿款,品牌经营权一次性全额转让费,店内陈列货品及其他相关物品);两项费用合计费壹拾五万元整。 三, 甲方提供面免租10天从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31日。此期间不收取租金。 四, 甲方转让时同时将手中客户订单共计 张交予乙方处理,同时所得利润由乙方支配,甲方需保证此批订单当中无退单情况出现,否则此笔订单利润将在转让费或下一年度房屋租金中扣除。 五,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水电,物业)自行承担。但在甲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各项债务均由甲方承担结清,跟乙方无关。同时甲方处理此事项时需保证不影响乙方后续经营。 六, 付款方式: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先交予定金捌万元整,甲方出具书面手续给予乙方,剩余柒万元整将于10月20日交予甲方。

调解 2009-08-27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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