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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4月带着女儿离家与丈夫分居,几个月后借了大部分钱买了50平米的二手房,房主是我.当时我搬出时已同前夫说明欲另购住房之意,亲友也全知此事,2001年1月我们正式协议离婚,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给了我前夫,因我当时经济紧张,借的钱基本未还,我前夫也表示是我自己买的自己还,他不会出资还借款,当时在协议上也就未写此房的归属和债务偿还问题.现在我要改善住房条件出售此房,房管部门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律师我应该怎麽办呢?

离婚 2009-08-27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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