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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4月进入一家私企任生产主管一职,谈好工资月薪5000元,在入职表注明的,在入职时我问公司老板,一个月上多少天班,一天上多少小时,他只回答没事干就休息,怎知是天天上班,只要那个月是多少天就上足多少天,一天还上11小时,晚上加班又不准我打考勤卡,每月工资除去社保个税水电费,只有4600-4700元,工资单做帐是写月薪3200元加班1800元,今年10月9日被老板以没责任感为由给予解雇,老板只动提出按劳动法给予赔偿,但只赔偿了4年半一年一个月工资21500元,请问律师我还可以追讨加班费吗?如可以追讨是怎样计算的?谢谢

争议解决 2012-10-25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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