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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电信湘[2009]314号、中电信张家界[2009]69号文件精神,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省无线通信局下属机构张家界无线通信局成建制划归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管理,其人、财、物全部归张家界分公司管理,需将原使用人湖南省无线通信局张家界市无线通信局的房屋产权名称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由于此次机构调整属省电信公司内部调整,省公司下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无线通信局均为省电信股份公司下属非法人二级单位(法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房产证名称变更也是为了便于资产管理。现房管部门认定为我公司房产证名称变更是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即交易行为),其手续费收费较高,我公司认为应按一般名称变更办理,其理由是我公司和湖南省无线通信局均是非法人单位。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对此性质进行界定。

其他 2009-08-28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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