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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对方带十几人到我家闹事其中有三女到我家院子里就直接躺下了说是心脏病发作了其他人就威胁辱骂。无奈我们报警4小时之后警察到场把我们叫去做了笔录。现在派出所通知我们,说对方一女手指头断了,已构成轻伤(我们未看到伤情鉴定书),让我们协商赔偿,否则两天后就抓人。请问1。派出所不给我们看对方的伤情鉴定书,也不看我们拍的录像就直接要我们赔偿还要抓人是否合理?2。对方带去的十几人当中,有几个人跟对方无亲属关系,如果他们给对方当人证是否有效?3。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对方派出所有关系)当时我弟弟拍有4分钟的录像

刑事辩护 2013-04-18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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