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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晚,我回到我们的寝室后,我和我的室友发生争吵,打起来了,她的手被我咬了,我的脸被她抓伤了,第二天上班时我去找她理论又打了起来,被拉开后我回到了自家的店上班,不到半小时,她和她对象来到我这把我给打了,经过公安局调和,他们给了我2800元补偿,案子就接了,事后,我的朋友说我的脸已经属于轻度毁容,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右脸本身就有巴,然而我的正脸被他们多处抓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属于轻度毁容吗,我还可以所求赔偿吗

离婚 2012-10-28 0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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