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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12月份买一套期房,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买多层要付全款,我已交全款付清,包括地下室1万元(多退少补),当时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底,现在是2008年5月份开发商都没有动工,我打售楼处的电话,对方解释说2009年5月份交房,回家后,我仔细看了一下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双方有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详细说明违约责任中违约方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及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我现在不想退房,请问律师先生,法律条款中有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详细数额?我特别烦恼,因为一次付款金额是我毕生的心血.............请回复

其他 2008-05-11 12: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的行为属于延期交付,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因没有约定,按照延期交付时间给你造成的损失计算。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商应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许可证,你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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