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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 受李某(已判刑)邀约,同张某邓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三把砍刀随彭某等 人一起,到汪某家评理。后要到汪某家时,李某把刀给王某张某一把,自己一把,到达汪家,与汪某发生争吵,后撕扯,李某将汪某手腕砍断。 王某逃亡7年后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定王某在案发现场有从后面抱住汪某的情节(张某邓某证实),但王某坚称他本人并没有从后面抱汪某,并且也有其他证人证实并不是王某从后抱了的。王某投案后主动给予了汪某一定经济赔偿,汪某也写了谅解书。然而公诉机关却要求重判,不于有自首情节论述。 请问此案件法院该怎么判定?谢谢 法院如果采纳公诉机关之意见给予重判,该怎样上诉?

刑事辩护 2009-08-29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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