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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较大的民营企业工作满四年(09年1月)的时候请产假,公司规定只允许有三个月的产假(但我是剖腹产,理应有半年产假)。三个月后我回公司上班,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的产假工资。今年7月初我申请辞职。辞职信交给我们部门领导,但部门领导没交到公司人事部,七月28号我离开公司。现在人事部以我没有提前办理好辞职手续为由当我是“自离”,不肯给我发七月份的工资。现在,我有三个问题:1、如何追讨产假三个月的工资;2、如何追讨最后一个月工资;3、规定剖腹产有六个月的产假而我只休了三个月,其余三个月在公司上班,这三个月的上班工资可否加倍追讨? 盼律师给予帮助指点!

其他 2009-08-30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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