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建某于2008年10月8日应江老板之聘,建某为xx装饰公司xx酒店装修项目工程现场执行经理,该工程是东方公司双包转包给江某。江某给建某原承诺每月工资为15000元,但江某没有同建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2009年1月21日,江某只支付建某按实际工作日支付不到每月10000元。江某在2009年1月21日没有付清建某工资,江某向马某出了20000元的工资欠条,并写明建设单位(08年年底)工程款汇到东方公司即把拖欠工资由江某负责汇入建某银行卡上(当时建设单位工程款已汇公司)。但是,江某违约不支汇工资。2009年3月马某从浙江到江苏项目部向江某催讨工资,车费、旅馆费、误工费化去约1500元,没讨到工资。只好向东方公司反应,在公司的催促下,江某分7次汇付工资,到至今还没付清工资,向公司要求,公司推说工资由江某负责与公司无关。请问: 1、根据上述情况是否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解决? 2、是否可以用《劳动法》提出索赔?催讨工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索赔? 3、东方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资责任? 敬请帮助解答,谢谢!

其他 2009-08-30 09: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