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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四大伯家的孩子1996年7月6日出生,于2012年7月26日在我大伯家的床上用手抠了大伯家五周岁的孙女慧慧的屁股。因我大伯家的儿子定居在广州,孩子是随着我大伯家的大姐暑假才回来的,事后8月中旬孩子回到广州。事发当时我大姐在现场,只是听到慧慧说小叔叔抠她屁股,才知道此事。未想事情会这么严重。2012年10月30日大伯的儿媳从慧慧口中得知此事领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处女膜未破损,但是外面有红肿。现在我大伯家的儿子欲起诉我四大伯家的儿子,和我大姐。请问是强奸罪吗?5周岁儿童的话能成为证词吗?强奸罪的话判几年刑?因我是家里的大学生,所以想咨询一下。

刑事辩护 2019-06-03 01:13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涉嫌犯罪,但是否为强奸罪,要看具体情况。建议面谈。 我是益阳市的律师,如需帮助请打本人手机联系
  • 不是强奸罪。是其它。我是益阳市的律师可以帮你打我手机(这上面有号码)
  • 涉嫌犯罪,但是否为强奸罪,要看具体情况
  • 你如果说的是实,不构成强奸。
  • 情况复杂,建议面谈律师
  • 情况复杂,建议面谈律师
  •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要到的几率很大,要看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
  •   被强奸后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或其他人格权力,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猥亵儿童罪。。。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 不是强奸,但是涉嫌猥亵妇女儿童罪。 如有需要,可及时联系。
  • 需要面谈机宜
  •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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