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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我與一個因小事而打架,我朋友把別人的手臂擦傷了一塊皮,被派出所的人帶走了,被打傷的人說手臂傷了要去看就放走了,我朋友被帶到寮步泉唐派出所,在裡面待了一天,那個被打的人一直沒有去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說那人沒來,就先讓我朋友交了3000元押金,派出所的人說他們打電話讓受傷的過來調解,陪償醫療費,過幾天,讓我等電話通知。現在我等了一個多月了,受傷的那個人一直沒有出現,算不算撤诉了?那我的押金什麼時候才可以退還給我?派出所的人让我等那个人过来,是不是该继续等下去,法律里有没有规定受伤的人多久不来就算自行撤诉?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2-11-05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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