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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以三万元一平方预定一门面购买权,两年之总共交了百分之五十的门面款,因经济困难转让该门面购买权,以三万七千元一平方与他人成交,对方预付了百分之五十五的门面款给我之后,就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说转让权利义务不得牟利为由拒付尾款,要求我仍以三万元一平方的价格转让给他才按此价结清全款。请问这种转让在法律规定中不得牟利吗。

其他 2012-11-07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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