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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月某时某分,范某驾驶冀A****号“重庆”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公共交通枢纽内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张某酒后步行至事发处相撞,致张某受伤。 因张某伤及颅脑,语言意识不清,现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50条之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问:从这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看,如果到法院打官司谁的责任大?

其他 2012-11-07 1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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