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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辽宁省**高二十二班的一名学生,于2012.10.09在学校水房打水烫伤,请假在家一个月,至今未好,定会留疤。我认为当日学校水房无任何照明设施,且地方窄小,学生人流量大。虽不清楚当时是因壶胆炸裂还是人流拥挤所致我手持水壶破裂,导致我的烫伤,但我认为学校应负一定责任!在此咨询您,学校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应付怎样赔偿?谢谢!!!

调解 2012-11-08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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