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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个工人4月份来我厂工作,临时聘用,没有签劳动合同。在6月22日下午17.25分的时候【快下班了】我厂17.30分下班。工人们都准备换衣服回家的时候,该工人把他的手夹在正在运转的机器里,【此机器不是他工作的地方】是他自己故意把手放在机器上的,他说看看机器快不快【有人证明的】,出现事情后我们快速断电,把机器弄坏,抢救他。并且送离我单位最近的医院医治,拍片没有伤到骨头,只是皮外伤。医院建议是打针就可以,但是家属要求住院。我们就按家属的意思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都是我们单位出的钱。一共花了1万4千元。出院后我单位又愿意给他5千元作为营养费的钱,但是该家属不同意,要求要1万。我单位没有同意。该家属又到劳动仲裁告我们。请问我单位该做的事情都做了该给的也都给了。我们怎样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呢。

离婚 2012-11-08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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