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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都是公务员,于1999年11月结婚,婚后双方确认为不育症,2005年我拾到一女孩,由于当时不想让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而受到伤害,自己在医院开出了假出生证明,上户口为亲生。2008年试管婴儿成功后二2009年2月4日生育一男孩,2008年10月份申请办理二孩准生证到现在还未批下来,请问我现在违反计划生育了吗?(我是1972年3月出生,丈夫是1974年元月出生)

离婚 2009-09-01 00: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因你已经从形式上确定了女孩为你亲生,所以你必须先要想办法解除女孩的假出生证明,并到民政局办理正式的领养手续才行,这些做好后再办理男孩的准生证.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在还不好说.
  • 这个事情很麻烦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先前的小孩不属于领养的所以不能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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