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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2月参加某省属事业事业单位考试,先后通过了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等阶段,后又在人事厅的要求下与原单位解除聘任合同,过两个月后,得到通知,人事厅的认为我报考资格不符合招考,不予以最后进行人事确认。为此去找了人事厅和主管部门,人事厅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说他们进行确认采用高教部的学科分类设置来进行专业划分,认为我所学的专业与报考资格要求的上面不想吻合,并说责任在于主管部门没把报考要求写清楚,同时考生也没有认真阅读招考要求,责任要我们自负;同时我去找主管部门,他们给出的答复是他们认为我们所学的专业是符合要求的,为此主管部门还拿出一份他们给人事厅去的专门说明我们专业资格问题的函。但事实招考要求上并没有说明专业他们以什么标准来认定,同时我了解到仅仅几个月前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另一市的事业单位也是这个岗位与我所学同一专业的人在上次的招聘考试后被录用了,我找来上一次的招考要求对比后知道两次招考要求都是一样的。 请问我能否对人事厅或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信访等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 2009-09-01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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