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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A被一朋友B带到债权人C处,原本说因B急需30万资金周转由A替B担保,但C与A签订了34万元借款合同,其中4万是40天的利息。A还打了34万的收条,C说第二天把钱给B。40天后B失踪,C起诉A,并在法庭上说第二天给的A现金,A称与C素不相识,因B借款才帮忙,虽打收条并未实际收到C的34万。法院认定借条收条真实,判决A败诉。 此案细推绝对是设局诈骗,B欠C钱还不了,便合谋找第三人A作为借款人,然后B必须消失,形成C向A要钱,从而将B得债务转嫁到受害人A。请各位高人指点,受害人A该怎么维权?多谢!!!

其他 2019-11-20 08:3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是否追加借款人为被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可以选择是否追加被告,而不是必须追加。如果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 您好!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合同诈骗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故这里的“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故甲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 提示:准备材料申诉
  • 积极准备,上诉吧
  • 这个算不得什么诈骗 找证据澄清这个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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