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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股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资不抵债。停产三年后,由于银行起诉,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不得不将公司的资产变卖,偿还了经法院判决过的债务后,公司的资产为零了,但公司对外仍有一些债务,在此情况下,法人未召开股东会,且没有跟股东打招呼,也没有经过破产清算,便将公司注消了,这样便给股东带来要偿还余下债务的经济损失,因为如果经破产清算,余下的债务不会连累到股东个人。请问,股东可以起诉法人,要求他负责承担自己随意注消公司带来的后果?

其他 2012-11-23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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