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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父母特想念远在黑龙江读书的哥哥,所以叫我去邮政局寄点东西给他,但是听说有些东西是不可以邮寄的,请教律师,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是如何?

工商事务 2009-09-01 17: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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