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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和前妻没子女,收养了一子一女,儿子是老公自家弟弟的儿子,女儿是他前妻弟弟的女儿,我老公于八年前离婚。养子女逢年过节给个八百元左右给我老公,儿子条件一般,女儿条件很好,但基本上一年才来看老公两次:端午节和春节。平时连个电话也没有。我和老公再婚后一家四口只有老公两千元不到,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老公可以向养子女要赡养费吗?或可以和养子女解除养子女关系吗?

诉讼 2012-11-15 2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
  • 有抚养关系的可以要求赡养费。
  •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希望能帮助您!
  • 有抚养关系的可以要求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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