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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我于2011年租给了对方一套房子,时限是1年,到12年12月1日期满,我于11月13日联系对方不打算继续租了,期满要收回,对方就合同中一条款索要赔偿,该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互相告知对方是否继续租赁,如有违约赔偿两个月房租。”至我通知对方要收回房子前,对方从未联系过我对是否续租有想法。对方的说法是,合同中的期满前一个月互相通知,意思是他不续租了或者我不想租了或是我要提高房租才会互相通知,如果没通知就是默认继续租赁关系。他说他这是咨询他律师朋友这么说的。。我的疑问就是,合同到期了。他不跟我联系说要续租,反而等着我跟他联系续租,相关法律中是否有这样的条款。合同到期我是否有权收回房子

争议解决 2012-11-17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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