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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什么是破产人的保证人?是不是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

其他 2009-09-03 0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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