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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表兄(有心诈骗)来场通过我牵线搭桥,和厂方签定了购货协议.那时骗子身无分文,厂领导要求我担保,于是我便在购货协议书上签下了担保人的名字.当时厂方没有提出任何担保条件,购货协议只是写在一张便纸上,并且只有一份,我手中也就没有这样的购货协议的担保. 请问:1、一式一份的购货协议中未提出任何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2、事发之后的一至两年内领导要求我追寻货款,再之后厂里没有过问此事,事隔12年的这一式一份的购货协议中未提出任何担保条件的担保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恳请有关法律人士能够给予解答,本人深表感谢! 二、 有这样一张便条: 今收到化肥10000包. 经手人:方新平 1996.11.18 而这一张收条是复印件,厂领导于2007年元月20日在收条的空白处写上:货款9000.00元,请财务做帐,做厂里应收,计入方新平个人帐. 马应兵 97年元月20日 事隔11年之久,现厂里企政,公布债务,才已得知,在这11年多的时间里,厂领导、厂财务没有通知我本人和家属,说我在厂里有债务的问题. 请问:就凭这样一张复印件的收条和厂领导的签字,就能算是我的债务吗?11年之久,我毫不知晓,此事能算我的债务吗? 恳请有关法律人士能够给予解答,本人深表感谢!

其他 2008-05-14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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