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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丈夫99年4月结婚,结婚时丈夫跟前妻分割建房,我跟丈夫结婚后我又借钱重建,丈夫与我约定该房为共同财产,所有建房债务都要共同承担。丈夫前妻看我们结婚了就99年8月骗丈夫签订一份公证,产权归前妻所生的儿子,在我们夫妻共同还完债后(十数后),前妻以那份假公证将房屋集体使用权划分到子名下,强行收取房租,当我到公证处档案,该公证没档案,我与丈夫要求司法、公证处将那份公证撤消了,请问公证撤消后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离婚 2012-11-22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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