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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八月三号我们在某公证处办理了二手房过户委托公证,做公证时受托方写的是自己,也就是受托人和买房人成了同一个人,领房产证的时候才被告知法律不允许这样,我想咨询一下公证处有没有告知我们这些相关法律的职责,当时我们把做公证的双方关系和意图已经表达的很清楚,能不能追究公证处的责任,这种事情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卖房人在外地,不能回来当时我们才去做的公证)并且给我们做公证的那个人说这样房管所应该受理的,我们怀疑他对这方面法律也不清楚

诉讼 2009-09-03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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