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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赔偿多少钱?

其他 2018-05-19 07:16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议请律师,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 您好。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如有需要可面谈。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下面,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知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1.4个月;六级的,发给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0.8个月;九级的,发给0.4个月;10级的,发给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之前在该单位发生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   三、政策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 总共是8万多元
  • 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详细请来电咨询!
  • 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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