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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路桥工程案子,2005年8月4日发包人发出工程暂缓进行函,11日21日之前办理了停工结算初审为71项工程费3359144.28元,有按合同计量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签字盖章,但发包人在审定时只将其中44项工程费1560684元进入双方定案表,是为立项批准后复工考虑,约定当年付1560684元加退押金50万元。但到2006年3月28日还未付款,承包人起诉未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了合同,经过二审,但至今发包人未履行,于2012年1月又由长沙中院以本案有待进一步查清指定了再审,承包人可否以按合同计量的月进度报表为证据申请最终结算鉴定,该向原一审还是再审提出另案起诉。

离婚 2012-11-26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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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没有用的,法院肯定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月进度报表肯定不足够,还要其他的辅助证据,请来电话详细说明情况,帮你收集证据
  • 这个没有用的,法院肯定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月进度报表肯定不足够,还要其他的辅助证据,请来电话详细说明情况,帮你收集证据,关键是搞好鉴定,尽可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情况蛮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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