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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3月8日入司工作,近9年。合同到期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现公司因经营发生困难解聘,解聘时间2012年11月26日。请问这种情况算是合同解除还是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工作年限是按入司年限算还是按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发布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其他 2012-11-26 19:1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算是合同解除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 属于合同解除,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您好,这种情况算是合同解除。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 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你双倍赔偿金(18个月工资),具体电话咨询。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入职时计算。关键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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