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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工作,因2012年7月6日老板跑了,我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于7月17日受理,11月16日我收到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工资差额1096。5元:(2)经济补偿1880。:(3)。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233元;我拿到仲裁裁决书才发现,裁决书中诉:房东2012年7月10日垫付了工资38650元,其中垫付申诉人5至7月工资1096。5元(5至7月工资2193元);申诉人确认工资表及债权转让书上的名字为其本人签订;争议1、我在房东工资表上签收分别是我6月份1880元和7月份303元合计2193元,房东垫付按五折计祘为1096。5元,从未领取5月份工资;在房东工资表上方有5至7月工资字样,并非仲裁所诉签字人都有5至7月工资结论;工资表是工厂20余人工资总合,且房东还私自在工资表上另外添加了我的名字和工资数额系伪造假证。2、债权转让书我从没有在有注明有债权转让书字样文书上签过字。请问:1、我是否可不服裁决书(1)项;对(2)、(3)项无议;向法院起诉还是等仲裁公告60日后申请执行?现该如何处理?

诉讼 2012-11-26 1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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