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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界定是否“负责任或履行职责”?我如果认真、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公务但还是造成了损失,被定为玩忽职守罪,有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吗?此外,玩忽职守罪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如何界定的?多谢!

刑事辩护 2008-05-14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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