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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工伤患者,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赔偿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预留后续治疗费80000元(海军总医院);二是后期工伤复发、康复治疗费(医保定点医院)按85%计算,由用工单位按年支付;三是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按本市是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40%计算。请问:预留的后续治疗费是否一定要治疗的发票,后因治疗教授的调动,我前往309医院治疗的费用票据是否有效?

其他 2009-09-05 00: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已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确定了预留后续治疗费为八万元,则不需要出具今后的治疗发票,治疗医生的变动不影响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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