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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小型外资企业工作,到现在差不多两年了,一个礼拜只有星期天晚上不加班,其余的都是10点比较多,一个月有2,3天还加到12点。算起来每个月加班时间都有190-200之间。请问一下我以这个理由可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能得到经济补偿吗?谢谢。

仲裁 2012-11-28 0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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