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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9年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公司裁人,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注:我是在总公司在地方所设办事处工作,总公司在北京,其在各省的省会设立省办事处,在省办下设立地方办事处,据我了解,各办事处并未在工商局注册,各地方办事处设经理一名,会计一名,业务若干名,现在总公司要裁掉所有的业务和会计,公司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部分员工都在三个月的试用期之内,请问各地方的业务和会计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谢谢!

其他 2009-09-05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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