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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0日甲方将4间房租给乙方,协议书上写有年租金720元,月均60元,按半年预交房费,但乙方只交过半年房费,至今为止没有在交,乙方货物还在甲方4间房中存放。 合同是打印机写出来的,但合同上还有手写的“租赁期暂未一年” 甲方在合同上有签字和身份证号,乙方在合同上有打印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的印章,还有代表人签字。 问:甲方可以要回房费么?合同上手写的“租赁期暂未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案件执行 2012-11-29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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