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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湖南人株洲攸县人,2012.3月,和攸县某酒店订立装修合同,装修完成后并营业4个月,2012.9月,酒店店主弃酒店而逃,不知去向;留下债务近2000万元,其中欠我们的装修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共有180万元左右。攸县法院封查他所属的酒店,抵价300万元左右.显然是资不抵债,法院明确说,我们装修材料供应商和其他借款人债权是一样的分配酒店的资产。请问,我们要求优先分配酒店的资产合理吗?店主是否违约?

其他 2012-12-05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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