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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在佛山依家私企做业务员。2011年5月下旬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约,过了试用期后于2011年9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9月工作年满,没有续签,单仍然在公司继续工作,直至今年12月7号,公司要我立马走人。我想请问按这种情况能否获得2个月的赔偿金?我们公司的工资条上显示的工资是770元,其他的还包括了补贴补助等,但加起来实际上就是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我要求老板赔付我2个月工资,他不肯,只肯给一个月。他说若按2个月给的话就只能按每月770元支付。我想请问一下老板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谢谢!跪求解答!!

仲裁 2012-12-11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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