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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07年11月,原告车主开一长丰三菱越野车住进设于一物业小区商业楼的酒店,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外围利用物业公用绿地改建的停车场。物业公司给车主出具了“机动车辆出入凭证”,后因需凭酒店方盖章后方可以免交停车费,于是又让酒店方在“机动车出入凭证”上盖了章。(酒店方盖章是为了让入住酒店的客户不交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每月凭酒店方所盖章数量向酒店方收费)次日,车主发现停放的车辆不见了,立即报了警。警方现场侦察后按特大盗窃立案,至今未侦破。 我是该案中物业公司,该停车场主要是利用小区共用部位改建的停车场。物业合同中也有约定,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一部分划规物管方作为物业费用的补充(物业收费较低)。目前一审已审结,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车主诉讼请求金额的赔偿责任。(车主诉讼前,其保险公司已向其赔付21万余元,车主诉讼请求是要求物管和酒店方共同赔付余下的损失计15余元)。请问,我公司上诉的话,有无胜诉的可能?如果上诉,该怎么样处理?敬请回复

其他 2009-09-08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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