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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她老公坐牢去了!男方是四川人.女方是武汉人.男人己经坐了3年多了还有7个月就回来了.男方不同意离婚.请问女方怎样起诉?

离婚 2012-03-03 19:0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就本案件,女方可以在女方现居住地进行起诉离婚!凭身份证、结婚证、男方服刑证明等!
  • 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
  • 有人在吗
  • 直接法院起诉离婚。
  • 直接起诉
  • 直接起诉到法院。 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欢迎电话或当面咨询武汉张律师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诉讼离婚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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