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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结婚2000年时村里批准一块宅基地,但本人在那块宅基地建造房屋后,始终没有去住,而是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02年六月父亲去世。03年时我同弟弟进行财产分割,本人在父亲宅基地范围的后面盖房,弟弟在前面盖房。03年时由于本人不需居住2000年新批的宅基地,故而转让(未过户)。06年的时候弟弟急需用钱,并在村外有住房,故弟弟将其所拥有前排房屋转让给我,并经过律师见证签订协议,转让费为10万元,违约金30万,合同约定,在我后排房屋为弟弟保留两间正房,以备弟弟回来居住。之后的生活相安无事。09年我所住的村庄面临拆迁,没想到的是弟弟竟然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理由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我受让了弟弟的房屋及宅基地后便拥有了两处宅基地,”因此我们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现在还没开庭,我的心情非常复杂,不知道我是不是要被扫地出门。我觉得我和弟弟是本村房屋转让,而且转让的时候弟弟对我有一处新宅基地并已于03年转让的事实是知道的,希望您能帮帮我。

其他 2009-09-08 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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