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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个人名义下的婚后房的每月按揭款,全由老石取出自己工资,次次亲自交纳的,基本上都是取出的现金,将就小石大多没通过转帐形式。仅最后两年才是转的帐.按说老石出的这些钱都应算作是小石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小石二人离婚,法院却判决为小石夫妇用共同财产交纳的按揭。老石很疑惑,向法院递交了自己工资卡及银行开的支出明细账单张和小石贷款银行的收入帐单。分别两边银行取钱、存钱的数目及时间、大多吻合。另外最后两年才知道通过转帐形式交了钱的银行转帐存根。为什么不予认可是小石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却统统认定为小石夫妇交纳的?法律依据???!!!

其他 2012-12-11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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