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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将本人名下汽车一辆,租给乙方,租期20年,租金6万元整。双方自愿签订租赁协议。两月后,乙方在自家楼下发现汽车被盗,第一时间与甲方联系,甲方称不知此事,乙方次日决定报警立案,未正式立案前乙方接到甲方打来电话,承认汽车是甲方本人开走的,未退还的租金过两天一定换,乙方与甲方商量要么将车现在开回,要么将租金退还,甲方给出种种借口,其目的就是钱和车都给不了,乙方想咨询有关人士。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2-12-12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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